【315曝光台】2015年中卫市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你知道这些“××”是谁吗?
案例一:中卫市XX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不合格纯净水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XX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当天生产的纯净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公司当天生产16.9L纯净水300桶,货值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纯净水,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刘XX擅自销售侵权南孚电池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抽样送检。经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五号、七号“南孚”牌电池均为假冒产品,货值达76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南孚电池75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XXX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店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食品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棕子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粽子5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韩XX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打击传销集中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介绍、诱骗他人进行传销活动。经查:当事人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各购买5份,每份3350元,总计投资33500元,将妻子发展为下线,从中分红5000元。期间,当事人又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申购60多份,级别为业务经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马XX为传销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场所)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会同公安人员对市区中山街二中家属楼XX室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自己的空房租给云南籍人邓鹏丽从事传销活动,共收取半年房租3000元。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中卫市XX诊所使用劣药假药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柴胡、大黄等7种中药饮片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红花、柴胡、白芍、地龙、大黄、白鲜皮为劣药,制吴茱萸为假药。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假药货值960.00元,劣药货值10237.00元,违法销售收入1079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96.00元,处以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即3840.00元,处以劣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2047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中卫市XX医院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卫市xx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石膏绷带(粘胶型)进行抽检,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1118-2001《石膏绷带 粘胶型》的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复春”牌石膏绷带(粘胶型)12盒(12卷/盒)规格为125×4600,零售价每盒100.8元,货值金额1209.6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石膏绷带(粘胶型),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消费者徐XX家用轿车自燃索赔案
中卫市消协接到徐某投诉,称2015年4月16日凌晨2点,自己家用的某品牌轿车停放在市区文昌北街发生燃烧。市消协立即核实情况,联系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车辆自燃。经自治区消协、中卫市消协和上海市嘉兴区消委会联合调解,消费者与厂家达成协议,该品牌轿车厂家承担徐某损失128800元,由徐某在其指定的该品牌经销商处挑选同款、同价轿车一辆,差价另付。
案例九:XX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当事人经营的90号(Ⅳ)、93号(Ⅳ)车用汽油进行抽样,经检验,结论为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车用汽油共10吨,货值金额49500元,获得违法所得7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95元,罚款4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洪XX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日丰”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3种日丰PPR管和不同型号等径弯头的外包装、防伪标签与日丰产品不同,经打假人员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为1679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PPR管266根、等径弯头等产品2930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中卫日报
延伸阅读
2015年6月,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阿加德米学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宣传开展公职类考试培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宁夏反不正当竞争条例》,3家公司分别被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二: 吴建湖等14人经营不合格建筑扣件案
201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银川市建筑机械租赁站进行专项检查,吴建湖等14人经营的建筑扣件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分别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合计23.8万元。
案例三:
巨人通力电梯宁夏分公司未依法报告电梯安全隐患案
2015年8月4日至17日期间,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维保的“满春新村二期”4号楼2单元电梯发生7次困人事件,该公司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四:张任城诊所使用劣药案
201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张任城中医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诊所使用的砂仁等4个品种的中药饮片为劣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没收违法所得5812元,并处罚款2.972万元。
案例五:吉美医疗美容诊所使用假药和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
201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吉美医疗美容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抗坏血酸针剂等假药和8种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收违法使用的假药32支和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102个,并处罚款2.248万元。
案例六:宁夏新南宏兴天然气公司未落实天然气充装检查和记录制度案
201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宁夏新南宏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加气站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对车载气瓶进行天然气充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七:杨传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银川市兴庆区兴城牛羊肉店现场检查时发现,杨传新经营的牛胸板肉超过保质期。依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过期牛胸板肉14箱(349.72公斤),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八:沈丽君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银川市西夏建材城的诺贝尔灯饰进行检查时,发现沈丽君经营的“ABB”开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没收带有“ABB”字样的开关51箱,并处罚款10115元。
案例九:王佳强虚假宣传案
201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银川市金凤区四康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王佳强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性能、用途和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十:
宁夏家铭工贸主食厨房湖滨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5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宁夏家铭工贸有限公司主食厨房湖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加工销售的糕点中添加含铝泡打粉。依据《食品安全法》处以罚款2000元。
信息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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